2008年9月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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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问今答
精神病患者离婚不能协议只能诉讼
李志芬

  姚先生问:
    我女儿患有精神分裂症,女婿一家老是嫌弃她。我想让她解除这段婚姻,以免她长期受到夫家的鄙视和虐待。由于我女婿也同意离婚,我和他们夫妻俩一起前往民政部门办离婚手续,但却被告知精神病患者不能在那里办手续,只能去法院打官司。请问,为什么双方都同意离婚还要打官司呢?
    本报释疑:协议离婚是一种快速解除婚姻的一种方式,一般情况下只要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便可办理。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对于离婚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都能有清醒的认识。
    但是,精神病患者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认识自身行为意义的能力,因此不适用协议离婚,即使是由监护人陪同也不能办理。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申请。这两类人离婚不宜适用行政程序,而应适用诉讼程序。
    诉讼离婚的时间长,法官审查比较仔细,处理相对谨慎,有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且,一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方认为法院的处理侵害了其权益的,还可选择上诉或再审等合法途径。而如果对协议离婚结果不满则很难启动救济程序。